离婚

离婚(也称为解除婚姻)是终止婚姻或婚姻关系的过程。离婚通常意味着取消或重组婚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而解除特定国家或州法治下已婚夫妇之间的婚姻纽带。可以说是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合法解除婚姻。这是结束婚姻的法律程序。

世界各地的离婚法差异很大,但在大多数国家,离婚需要法院或其他机构在法律程序中的批准,这可能涉及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赡养费(配偶赡养费)、子女探视/探视等问题、养育时间、子女抚养费和债务分割。在大多数国家/地区,法律要求一夫一妻制,因此离婚允许前伴侣与另一个人结婚。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不同,离婚不同于宣告婚姻无效、合法分居或法律上的分居(已婚夫妇在保持合法婚姻关系的同时可以正式宣告事实上的分居的法律程序)或事实上的分居(该过程中,配偶非正式地停止同居)。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不相容或配偶一方或双方缺乏独立性到性格冲突或不忠。

唯一不允许离婚的国家是菲律宾和梵蒂冈城。在菲律宾,非穆斯林菲律宾人的离婚是不合法的,除非配偶之一是无证移民并满足某些条件。梵蒂冈城是一个由天主教会领袖统治的国家,天主教会是不允许离婚的宗教。最近才将离婚合法化的国家有意大利(1970年)、葡萄牙(1975年,尽管从1910年到1940年,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都是可能的)、巴西(1977年)、西班牙(1981年)、阿根廷(1987年)、巴拉圭(1991 年)、哥伦比亚(1991 年;从 1976 年起仅允许非天主教徒)、安道尔(1995 年)、爱尔兰(1996 年)、智利(2004 年)和马耳他(2011 年)。

概述

不同国家的离婚理由差异很大。婚姻可以被视为一份合同、一种地位或这些的组合。如果它被视为合同,一方配偶拒绝或无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能构成另一方离婚的理由。相比之下,在一些国家(例如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离婚纯粹不是过错。这意味着一方或多方想要分居的原因是什么并不重要。他们可以自愿分居,而无需证明某人对离婚有过错。许多司法管辖区提供无过错离婚和过错离婚两种选择。例如,美国、法国和捷克共和国的许多州就是这种情况。

尽管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离婚法有所不同,但离婚有两种基本方法: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然而,即使在一些不要求一方主张其伴侣过错的司法管辖区,法院在分割财产、债务、评估监护权、共同照顾安排和赡养费时仍可能考虑双方的行为。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一方配偶可能被迫支付另一方配偶的律师费。

关于离婚生效前的等待期,法律各有不同。此外,居住要求也各不相同。然而,财产分割问题通常由财产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决定。

在欧洲,离婚法因国家而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在一些国家,特别是(但不仅限于)在一些前共产主义国家,离婚只能以“婚姻无法挽回的破裂”(或类似表述)这一单一一般理由获得。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婚姻“破裂”的解释截然不同,从非常自由的解释(例如荷兰)到相当严格的解释(例如在波兰),必须存在“婚姻不可挽回且彻底解体”。婚姻生活”,但批准离婚有很多限制)。在一些欧洲国家,分居构成离婚的理由(例如在德国,如果配偶双方同意,分居一年即可批准离婚,或者如果只有一名配偶同意,分居三年)。请注意,“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分开居住——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住在同一家庭但过着分开的生活(例如,分开吃饭、睡觉、社交等)就足以构成事实上的分居;例如,拉脱维亚或捷克共和国的家庭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离婚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经常发生变化,反映社会不断变化的社会规范。进入21世纪,许多欧洲国家都对其离婚法进行了修改,特别是缩短了必要的分居期限,例如苏格兰在2006年(从之前的2年或5年改为1年或2年); 2005 年法国(前 6 年中的 2 年)、2005 年瑞士(前 4 年中的 2 年)、2008 年希腊(前 4 年中的 2 年)。一些国家彻底修改了离婚法,例如西班牙于 2005 年,葡萄牙于 2008 年。比利时也于 2007 年 9 月生效了新的离婚法,创建了一个以无过错为主的新制度。保加利亚也在 2009 年修改了离婚法规。同样在意大利,新法律于 2014 年和 2015 年生效,意大利离婚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缩短强制分居期限(自愿分居为 6 个月,1 个月)。允许以其他形式离婚——作为法庭诉讼的替代方案,即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谈判或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处达成协议。相比之下,奥地利是一个离婚法仍然保守的欧洲国家。

离婚法的自由化并非没有遭到反对,尤其是在美国。事实上,在美国,某些保守派和宗教组织正在游说限制离婚的法律。 2011年,美国离婚改革联盟成立,自称是一个“致力于支持减少不必要离婚和促进健康婚姻的努力”的组织。

罗马天主教会的教权将婚姻的概念建立在圣托马斯·阿奎那所阐述的自然道德法的基础上,并以启示的神法为补充。在历史进程中,东正教教会部分地认同了安吉利库斯博士的教义。

法律

类型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院很少适用过错原则,但可能愿意让一方因其违反对其配偶的信托义务而承担责任。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离婚理由各不相同。有些州规定无过错离婚;有些州规定离婚。有些州要求合伙人之一或双方均声明过错;有些州允许使用任何一种方法。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离婚必须由法庭法官认证或下令才能生效。离婚条款通常由法院确定,但法院可能会考虑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或批准配偶私下同意的条款,而在其他领域,与婚姻有关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为可执行。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有争议的离婚可能会给配偶带来压力。

在某些国家/地区,当配偶双方同意离婚并同意离婚条款时,可以由非司法行政实体出具证明。离婚的效果是,如果向上诉法院提出的申请没有推翻判决,双方都可以自由地再次结婚。

有争议的离婚

有争议的离婚意味着几个问题之一需要由法官在审判阶段进行听证——这会更加昂贵,而且双方必须支付律师的时间和准备费用。在这种离婚中,配偶双方无法就子女监护权和婚姻资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束。 [34]法官控制着案件的结果。最近出现了较少对抗性的离婚协议,例如调解和协作离婚协议,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冲突解决方案。这一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替代性争议解决”并受到欢迎。

过错离婚

20世纪60年代末之前,几乎所有允许离婚的国家都要求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曾犯下与婚姻不相容的行为。这被称为离婚的“理由”(通常称为“过错”),并且是终止婚姻的唯一方式。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都允许无过错离婚。

过错离婚可以提出异议;对犯罪行为的评估可能涉及指控双方共谋离婚、通过批准犯罪行为纵容、纵容欺骗某人犯罪或受到另一方挑衅。有争议的过失离婚可能代价高昂,而且通常不切实际,因为大多数离婚最终都会获得批准。比较正直是一种当配偶双方都犯有违法行为时用来确定哪一方过错更大的原则。

一方可以提出并需要证明的离婚理由包括

  • 遗弃
  • 放弃(通常为 1 年)
  • 残酷
  • 习惯性醉酒
  • 吸毒成瘾
  • 通奸

证明理由的要求被“无过错”法规的条款修改和撤销,该法规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和 1970 年代初在许多西方国家流行。在“无过错”司法管辖区中,离婚可以简单地指控“不可调和的分歧”、“不可挽回的破裂”或婚姻关系“不相容”,或者以事实上的分居为由。

简易离婚

当配偶满足某些资格要求或可以事先就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时,可以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使用简易离婚或简单离婚。

关键因素:

  • 婚姻存续时间短(少于五年)
  • 没有子女(或者,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事先分配子女监护权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方向和金额)
  • 所涉及的不动产不存在或价值极小,以及任何相关的产权负担,例如抵押贷款
  • 约定的婚姻财产不超过给定价值阈值(约 35,000 美元,不包括车辆)
  • 配偶双方均不存在对超过给定价值阈值的个人财产的索取权,通常与婚姻总财产的索取权相同,此类索取权包括对另一方配偶描述为婚姻财产的先前专有所有权的索取权
无过错离婚

大多数西方司法管辖区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仅当一方声称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时,即可批准离婚,无需任何指控或过错证明。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

在采用无过错原则的司法管辖区,一些法院在确定离婚令条款的某些方面时仍可能考虑过错,例如财产和债务的分割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提供。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时,也可能会考虑一些可能构成婚姻过失的行为,例如暴力、残忍或滥用药物,但子女监护权的判断是基于不同的基本标准:孩子或儿童的最大利益。

无争议离婚

据估计,美国 95% 以上的离婚都是“无争议的”,因为双方能够就财产、子女和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无论是否有律师/调解员/合作律师) 。这也称为“双方同意离婚”或简称“双方离婚”。当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向法院提交公平公正的协议时,通常可以保证离婚获得批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决定如何分割财产和处理子女的监护权。尽管这可能是必要的,但法院希望双方在进入法庭之前达成协议。

如果问题不复杂且双方合作,往往可以直接协商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表格是从各自的州网站获取的,并向州支付申请费。美国大多数州对简单离婚申请的收费在 175 至 350 美元之间。合作离婚和调解离婚被视为无争议离婚。

在美国,许多州法院系统在离婚案件中的自辩(即当事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代表自己)的比例越来越大。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地区的法院报告称,近 80% 的新离婚是自行提出的。

合作离婚

合作离婚是离婚夫妇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方法。在协作离婚中,双方在接受过协作离婚程序和调解培训的律师的协助下,通常在中立的财务专家或离婚教练的帮助下,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做出自己的决定,但有完整的信息和充分的专业支持。

一旦合作离婚开始,如果合作法律程序提前结束,律师将被取消在有争议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双方的资格。大多数从事合作离婚的律师声称,它比其他离婚方法(例如上法庭)更具成本效益。

电子离婚

例如,葡萄牙允许两个人在非司法行政实体中提交无过错合作离婚的电子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没有孩子,不动产、赡养费或共同地址可以在一小时内完成。

调解离婚

离婚调解是传统离婚诉讼的替代方案。在离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协助沟通、提供信息和建议来帮助双方解决分歧,从而促进双方之间的讨论。在调解过程结束时,分居双方通常会制定一份可以提交给法院的量身定制的离婚协议。调解会议可以包括任何一方的律师、中立律师或律师调解员,他们可以告知双方其合法权利,但不向任何一方提供建议,或者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在促进或变革性调解员的协助下进行存在于所有。 Wevorce 等一些调解公司还将客户与顾问、理财规划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配对,以解决常见的调解难点。离婚调解员可以是具有离婚案件经验的律师,也可以是不是律师但接受过家庭法庭事务领域专门培训的专业调解员。与诉讼相比,离婚调解在经济和情感上的成本要低得多。对调解协议的遵守率远高于对法院命令的遵守率。

一夫多妻制和离婚

在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一夫多妻制是管理离婚的一个重要结构性因素。几乎没有完成分析来明确解释婚姻不稳定与导致离婚的一夫多妻制之间的联系。与一夫一妻制关系相比,一夫多妻制婚姻的离婚频率有所上升。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中,婚姻稳定性的差异是由妻子的顺序而产生的。一夫多妻制影响离婚的主要机制有3种:经济限制、性满足和无子女。当允许离婚时,许多妇女通过与配偶离婚来逃避经济限制。

原因

在整个西方世界,三分之二的离婚是由女性发起的。在美国,69% 的离婚是由女性发起的,这可能是因为她们对人际关系困难更加敏感。管理咨询公司致同 (Grant Thornton) 在英国进行的一项年度研究根据婚姻律师的调查估计了离婚的主要原因。 2004年的主要原因是:

根据这项调查,75%的案例是丈夫发生婚外情,25%是妻子发生婚外情。在家庭压力的情况下,78%的人认为妻子的家庭是压力的主要来源,而丈夫的家庭这一比例为22%。情感虐待和身体虐待的比例更为平均,其中 60% 受到妻子的虐待,40% 受到丈夫虐待的情况。在与工作狂相关的离婚中,70% 的原因是丈夫,30% 的原因是妻子。 2004年的调查发现,93%的离婚案件是由妻子提出的,其中很少有争议的。 53%的离婚是婚姻持续了10到15年,40%的离婚是在5到10年后结束。前5年相对来说不会离婚,如果婚姻持续超过20年,则不太可能以离婚告终。

社会科学家根据可能引发离婚的潜在因素来研究离婚的原因。这些因素之一是一个人的结婚年龄;推迟结婚可能会为选择兼容的伴侣提供更多机会或经验。

工资、收入和性别比例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分析中包含的其他潜在因素。家庭收入高的夫妇比贫困夫妇离婚的可能性更小。

其他个人因素,例如定期参加宗教仪式和至少有一个孩子在一起,也可以降低离婚风险。

其他因素包括婚礼本身:在婚礼上花费相对较少的钱,但参加婚礼的宾客人数相对较多(例如 50 人或更多)并进行蜜月旅行,离婚风险较低。高成本的婚礼可能会导致债务压力,从而导致婚姻紧张。

同居效应

婚前同居夫妇离婚率上升被称为“同居效应”。有证据表明,尽管这种相关性部分归因于两种形式的选择,(a) 道德或宗教准则允许同居的人也更有可能考虑道德或宗教允许的离婚,以及 (b) 婚姻基于低水平的承诺在同居夫妇中比没有同居夫妇中更常见,因此同居夫妇在结婚之初的平均承诺水平和中位数都低于非同居夫妇),同居经历本身至少会产生一些独立的影响关于随后的婚姻结合。

2010 年,杰伊·蒂奇曼 (Jay Teachman) 在《婚姻与家庭杂志》上发表的一项研究发现,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同居或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女性离婚的风险会增加,而且这种影响对于与多个男性同居的女性最为明显。男人在结婚前。在蒂奇曼看来,只有当婚前伴侣是丈夫以外的人时,离婚风险才会升高,这一事实表明,婚前性行为和同居现在已成为美国求爱过程的正常组成部分。本研究仅考虑 1995 年美国家庭成长全国调查中的女性数据。离婚有时是由于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没有吸引力而引起的。

最近的研究表明,不同文化和时期的同居对离婚的影响有所不同。 《婚姻家庭杂志》上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发现,当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同居还不常见时,婚前同居会增加随后离婚的可能性,但当同居变得普遍时,这种关联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