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

儿童监护权是一个有关监护的法律术语,用于描述父母或监护人与受其照顾的儿童之间的法律和实际关系。儿童监护权包括法定监护权和实际监护权,法定监护权是指对儿童做出决定的权利,实际监护权是指居住、抚养和照顾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已婚父母通常对子女拥有共同的法定监护权和实际监护权。有关子女监护权的决定通常在涉及离婚、婚姻无效、分居、收养或父母死亡的诉讼中出现。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儿童监护权是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标准来确定的。

在大多数国家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后,在一些成员国,父母责任、”居住 “和 “接触”(在美国也称为 “探视”、”监护 “或 “养育时间”)等术语已经取代了 “监护 “和 “接触 “的概念。与其说父母一方拥有对子女的 “监护权 “或 “探视权”,不如说子女现在与父母一方 “居住 “或 “接触”。

法定监护权

法定监护权涉及父母之间对其未成年子女做出重要生活决定的权利划分。这些决定可能包括选择孩子的学校、医生、医疗、牙齿矫正、咨询、心理治疗和宗教信仰。

法定监护权可以是共同的,即父母双方共享决策权;也可以是单独的,即父母一方有权做出重要决定,而无需考虑另一方的意愿。

实物监护

实际监护权决定了孩子的居住地点以及由谁来决定与孩子相关的日常问题。如果父母一方对孩子有实际监护权,则该父母的住所通常是孩子的合法住所(住所)。父母为孩子提供住宿和照顾的时间由法院下令的监护养育时间表(也称为养育计划)决定。

形式
  1. 单独监护权,一种只有父母一方拥有孩子实际监护权的安排。另一位非监护父母通常拥有定期探视权。
  2. 共同监护权,一种共同的养育安排,其中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时间大致相等,并且双方都是监护父母。
  3. 鸟巢监护是一种共同的人身监护,父母在孩子经常居住的住所之间往返,将动乱和行动的负担放在父母身上,而不是孩子身上。
  4. 分割监护权是一种安排,其中一方父母单独监护部分孩子,另一方单独监护其余孩子。
  5. 交替监护权是一种安排,其中孩子与父母一方长期居住,与另一方轮流居住。这种类型的安排也称为分割托管。
  6. 第三方监护是指孩子不再与亲生父母在一起,而是由第三方监护的安排。
共同监护

共同监护或共同养育是指孩子与父母双方生活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在共同监护下,父母双方都是监护父母,父母双方都不是非监护父母。对于共同实际监护权,“主要监护父母”和“主要居所”这两个词除了用于确定纳税身份外,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探视”一词不用于共同实际监护案件,仅用于单独监护令。在联合实际监护中,孩子的实际住宿和照顾是根据法院下令的监护时间表(也称为育儿计划或育儿时间表)共享的。

单独保管

单独监护权意味着孩子仅与父母之一居住,而另一位父母可能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前者是监护父母,后者是非监护父母。

患病率

Thoroddur Bjarnason 对 2005/2006 年 36 个西方国家进行了比较,研究了生活在不同儿童监护安排下的 11 至 15 岁儿童的比例。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完整家庭中的儿童比例最高的是马其顿 (93%)、土耳其 (89%)、克罗地亚 (89%) 和意大利 (89%),而美国最低( 60%)、罗马尼亚(60%)、爱沙尼亚(66%)和拉脱维亚(67%)。在其他英语国家中,英国为 70%,加拿大为 71%,爱尔兰为 82%。在不与父母同住的儿童中,共同养育与单独监护安排的比例最高的国家是瑞典 (17%)、冰岛 (11%)、比利时 (11%)、丹麦 (10%)、意大利(9%) 和挪威 (9%)。乌克兰、波兰、克罗地亚、土耳其、荷兰和罗马尼亚的这一比例最低,为 2% 或更低。爱尔兰和美国为 5%,加拿大和英国为 7%。共同育儿越来越受欢迎,到2016/2017年,瑞典6-12岁儿童的比例已增至34%,13-18岁儿童的比例已增至23%。

管辖权

儿童监护权案件必须向对儿童监护权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管辖权通常源于儿童作为提起监护权案件的国家或州的合法居民。然而,一些国家可能会根据儿童的公民身份承认管辖权,即使儿童居住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可能允许法院根据其他因素临时或永久地对儿童监护权案件拥有管辖权。

论坛购物既可能发生在国家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如果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做法不同)。如果原告认为某个司法管辖区比其他可能的司法管辖区拥有更有利的法律​​,则该原告可能会被指控“择地择地”。

《海牙公约》力图避免这种情况,同样在美利坚合众国,所有 50 个州都通过了《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家庭法院被迫将管辖权推迟到母州。

“最佳利益”规则

在有关监护权的案件中,“最佳利益”规则表明,为照顾儿童而做出的所有法律决定都是为了确保儿童的幸福、安全和整体福祉。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做出的决定有许多不同的因素,其中包括:孩子的健康、环境和社会兴趣、父母双方与孩子的关系以及父母满足需求的能力孩子的。

“最佳利益”规则的问题

近40年来,“最佳利益”规则一直被认为是确定子女监护权的标准。尽管它受到法律体系的广泛青睐,但这一概念仍存在一些缺陷。美国律师、作家、哈佛法学院法学教授罗伯特·姆努金声称,最佳利益规则是不确定的。它被认为是一套广泛而模糊的指导方针,只会导致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剧,而不是促进合作,从而真正满足孩子的最大利益。其中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1. 目前对最佳利益的测试会产生高昂的成本,这可能会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带来高昂的成本。
  2. 最佳利益标准的可验证性很难实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使得评估所提供的证据变得困难。最大利益标准只会使问题变得更糟,其中鼓励双方提供其养育质量的证据(这也促使试图反驳对方拘留孩子的能力)。
  3. 在离婚的例子中,双方都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这可能会导致评估家庭行为和关系的基础较差。

为了更好地分析孩子的“最大利益”,我们做了几个实验来观察孩子们自己的意见。研究发现,离婚的孩子希望与父母双方有平等的时间。 Wallerstein、Lewis 和 Blakeslee (2002) 进行的研究表明,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表明,93% 的情况下,平等或共同养育孩子最符合他们的利益。其他几项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包括 Smart (2002)、Fabricus 和 Hall (2003)、Parkinson 以及 Cashmore 和 Single (2003)。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允许儿童共同监护的推动力,力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儿童的利益,并且最明显地倾向于在监护问题上采取性别中立的立场。然而,这一决定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因为只有在没有某些例外情况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共同监护。例如,从父母任何一方发现的家庭暴力史肯定会超过共同监护孩子的可能性。

经济学

伊姆兰·拉苏尔在一项经济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如果父母一方比另一方更看重孩子的质量,则配偶更喜欢父母一方拥有单独的监护权。对于孩子质量评价相对平等的父母来说,共同抚养是最好的选择。他进一步得出结论,“当离婚成本下降时,共同监护权更有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这样孩子就可以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并且“这可能会改善儿童福利”。

性别问题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随着儿童的角色从经济资产转变为个人,母亲和父亲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照顾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许多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儿童监护案件时倾向于母亲的角色。根据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UCLA) 进行的美国家庭家庭变化和时间分配研究,女性每周分配约 13.9 小时用于育儿,而男性每周分配约 7 小时。此外,根据当前人口调查,2013年,有监护权的母亲比有监护权的父亲(31.4%)更有可能签署子女抚养协议(52.3%)。显然,由于性别刻板印象,人们更喜欢母亲拥有主要监护权。有一种观点认为,“温暖”的属性往往与母亲联系在一起,这也是母亲无论如何抚养孩子都获得主要监护权的另一个原因。

由于平等养育问题存在争议,妇女和父亲权利活动人士经常参与儿童监护问题,大多数时候将孩子的利益与母亲或父亲的利益结合起来。妇女权利活动人士担心“家庭暴力、承认主要照顾以及与授予合法共同监护权而不承担相应的儿童保育责任相关的不平等”。父亲权利活动人士更担心他们“被剥夺了孩子的生活权利、亲子依恋的重要性、对抗父母的疏远以及准入执法”。法院无法确定地确定个别儿童的最大利益,法官“被迫依赖自己对儿童利益的解释、特殊偏见和基于主观价值的判断,包括性别偏见”。法官目前使用“儿童的最大利益”标准,该标准是在母亲和父亲之前考虑儿童的利益,包括儿童的精神、情感、身体、宗教和社会需求。

儿童贫困、缺乏资源以及妇女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仍然是紧迫的问题,但在监护权审判期间没有得到有效注意到。